根据法院的裁定,郭某某和李某某将进入为期三年的“债务考察期”。在此期间,他们将保留一定额度的收入用于基本生活开销和必要的医疗费用,而超出部分或新发现的破产财产将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并用于清偿债务。此外,他们名下的唯一一套房产也将被接管并通过网络拍卖方式变卖,所得款项同样用于偿还债务。
据了解,郭某某和李某某夫妇自1998年起在深圳市罗湖区开设个体工商户毛巾批发零售店,但多年来因经营不善、火灾损失等原因积累了巨额债务。他们曾尝试通过借款维持店铺经营,但终究未能摆脱困境。最终,在店铺关闭并注销后,两人决定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清算。
此案件不仅是深圳中院首次裁定宣告一对夫妻债务人破产的标志性事件,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个人破产制度的广泛讨论。一方面,有人认为这一制度为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重新开始的机会;另一方面,也有人担忧这一制度可能会被滥用,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
针对这些担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表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制定之初就充分考虑了防止逃废债的问题,并采取了严格的设计措施。例如,规定申请人应严格履行诚信义务、建立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等,同时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也建章立制、审慎把关。现有的案例证明,逃废债的企图被层层关卡“拒之门外”。
此外,曹启选还强调,个人破产案件的处理要充分考虑“利益平衡”问题,追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在保障债务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必须兼顾债权人的合理诉求。
此次深圳夫妻的破产案件不仅为公众提供了一个深入了解个人破产制度的窗口,也提醒了人们在借贷和消费时要理性对待,避免陷入无法偿还的债务困境。同时,这一案件也展示了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