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原被告间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并要求卖家退还购房者已支付的定金。

案件中的购房者张先生及其配偶,在中介的协助下与卖家李女士达成协议,确定房屋成交价格为3870万元。为规避约200万元的税收,中介提议通过“婚姻变更”手段进行房产过户,即张先生与妻子离婚后与李女士结婚,完成房产过户手续,随后再离婚。双方对此方案表示同意。

双方随即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定金为200万元,其中20万元为现场支付,余款180万元在合同签署后七日内支付。合同还特别指出,过户手续将通过婚姻方式办理,并规定若张先生方违约,已支付定金将退还。

然而,合同签署后不久,张先生与李女士在房屋价格、付款期限及方式上产生分歧。张先生发现,该小区近期有类似户型的房屋以3500万元成交,遂认为中介与卖家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并要求降低房价和推迟付款。协商未果,张先生夫妇未支付剩余定金。

数月后,李女士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函》,解除合同并没收已支付的20万元定金。张先生夫妇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返还定金及支付相应利息。

在一审中,法院认为,虽然合同中关于通过婚姻办理过户的条款无效,但其余条款合法有效。因此,法院判定合同因张先生夫妇违约而解除,李女士有权没收定金。

上海一中院在二审中,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李女士是否应退还20万元定金及利息,这取决于购房合同的效力。法院指出,通过婚姻过户的目的是逃避税收,违反法律强制规定,且违背公序良俗。此外,合同通过非法手段实现目的,故应认定为无效。

因此,上海一中院判定《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李女士需退还20万元定金。同时,鉴于张先生夫妇在签订无效合同中亦有过错,法院驳回了他们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