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上海的吴某年轻有为,靠多年打拼攒下了一笔不小的积蓄,一直有在上海安家的想法。

工作逐渐稳定后,吴某就开启了买房计划,看房之旅持续了几个月,直到他看中了一套180平米的二手房,总房款1550万。多次谈判后,吴某与房主张先生就付款方式和交房时间达成一致,并约定首付745万。

吴某一共凑了500万作为首付款先行支付给张先生,剩下的245万则通过银行贷款来支付。

为表诚意,吴某和张先生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也做了一项特别约定:首付款745万需在合同签订一个月内付清。

在这500万到账后,张先生提前将房子交付给吴某,让其开始装修,双方一度合作愉快。

随后,吴某急忙向银行提交了贷款申请材料,等待银行放款。然而,时间一天天过去,银行那边迟迟没有回复。

眼看合同约定的首付时间快到了,吴某凑不出剩下的245万,不得不请求房主张先生延长付款时间。

张先生虽然同意,但附加了一项新条件:

吴某每天按3%的利息向张先生支付逾期费,若超期还未能付清,则需要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以及180万的装修补偿费。就这样,双方签署了补充协议,付款期限再次延长了15天。

然而,十五天后,银行依然没有放款,吴某只能一次次无奈催促。

然而,银行的批款却依旧没有下来,致使吴某无法按约完成首付支付。

又过了好几天,银行终于将款项打给了吴某,但这时已过了约定的期限。张先生对这一情况表示不能接受,拒绝收取剩余的款项,并决定诉诸法律。

最终,张先生将吴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索赔合同违约金及装修损失,总计497万。

案例分析

吴某与张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首付款的时间,并且双方在此后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违约情况下的补偿金和违约金,这一补充协议完全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吴某未能按时支付剩余首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应当按照协议承担违约责任,赔付张先生违约金及装修损失费。

法院最终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吴某需将房子归还给张先生,并支付497万元的违约金和装修损失。

吴某对此结果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但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案例评论

吴某深感冤枉,认为自己只是因银行放款延迟才导致违约,进而损失了近500万元,相当于辛苦多年积蓄的一半。

二审败诉后,吴某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然而,法院却驳回了吴某的请求。

法院认为,吴某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中并没有对银行放款的具体时间做出约定,而银行提交的证据表明其在整个贷款审核过程中没有违规,所有程序和放款时限均符合规定。

吴某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银行存在失职。因此,法院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银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吴某因贷款流程延误,未能及时支付尾款,导致违约并承担巨额违约金和损失,最终白白损失了497万元。

这一案例提醒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仔细了解合同条款,特别是对款项支付时间的规定,应尽可能提前了解银行的放款流程和时间安排,以防类似的巨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