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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支持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的通知》(试行)公开发布;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试运行两年,实施细则细读如下。

购房直付——

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预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可申请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直接划转至购买住房所属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款。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购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畅通渠道提供服务。

相关要件——

办理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办人携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太原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原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承办人身份证至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简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信息申报。

缴存职工购买已在中心信息申报的新建商品住房,本人及其配偶(下称“申请人”)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直付购房款。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不足所购住房首付款的,应先行将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之外的自筹资金缴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大于所购住房首付款的,可全额用于直付购房款。

强调,提取额度:申请人合计提取额不超过购房总价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

办理流程,具体如下。

审核登记——

申请人需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商品房认购协议》;《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确认书》;自筹资金缴款收据(公积金可用余额小于首付款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夫妻双方均需办理的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并同时到场,一次性办理)到中心分理处/管理部审核登记,申请出具《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受理回执》(下简称“受理回执”)并交房地产开发企业。

合同预网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收到《受理回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预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

强调,若未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预网签:申请人应及时持《受理回执》至原审核登记分理处/管理部办理撤销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登记。

资金划转——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承办人携带《受理回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办人身份证,到原审核登记分理处/管理部申请将提取住房公积金划转至所购住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政策衔接——

同一套住房申请人可申请提取一次直付购房款且不能再以本套住房申请购房提取。

申请人为多人的仅限其中一人及其配偶申办直付购房款提取。

申请人依照本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应当符合《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等政策规定。

其他要求——

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仅作为购买商品房的购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权支付给申请人或挪作他用;若申请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全额原路退回至中心账户,由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本实施细则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将另行补充通知。

监审:郑贺秀

终审:关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