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之间的兼并收购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复杂。

这起案件的起因,是由于新湖集团收购了北京华易后,发现前股东胡某在2010年至2013年间向宜化集团前董事长行贿,导致北京华易被控单位行贿罪。

北京华易在法院判决后股权被判归还宜昌市国资委,新湖集团也因此被迫退出新疆宜矿的股东名单。

这种方式是指,有些地方执法机关,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或其他目的,跨区域执法,对外地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强制立案等手段。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更是对地方营商环境的破坏。

在这种情况下,有些法律专家和学者,也对此案发表了看法和看法。

其中,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文龙,就认为此案对民营企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打击,破坏了地方良好的营商环境。

他表示,胡某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不应当归咎于北京华易,更不应当追缴其股权。

相反,新湖集团作为善意第三方,其收购行为合法合规,应当保护其合法权益。

而另一位法律专家也指出,北京华易和新湖集团之间的股权关系非常复杂,新湖集团在收购时并不知道胡某的行贿行为。

新湖集团应当被视为善意第三方,其合法权益不应当受到侵犯。

远洋捕捞式办案

这起案件之所以会发展到这种地步,还要从头说起。

事情的起因,是新湖集团收购了北京华易之后,发现前股东胡某在2010年至2013年间向宜化集团前董事长行贿。

胡某为了掩盖自己的违法行为,竟然将新湖集团的名义作为受益人,试图通过这种方式来减轻自己的罪责。

而后,新湖集团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才发现了这个问题,并向法院申请撤销股东变更登记。

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胡某的行贿行为是在新湖集团收购之前发生的,那么是否会影响到新湖集团的股权呢?

对此,北京华易的前股东胡某向法院申请撤销股东变更登记,这样一来,新湖集团就面临着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今年8月,天门法院就向新湖集团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对新疆宜矿的控股地位,并强制新湖集团退出新疆宜矿股东名单。

而后,新湖集团提出异议,认为自己是善意第三方,其收购行为合法合规,不应当受到损害。

但是天门法院并没有采纳这一意见,而是坚持强制执行。

这个案件就此尘埃落定,但依然引发了很多人的热议和讨论。

法律争议

这个案件之所以会引发热议,还要从案件的争议点来说起。

是对新湖集团的认定问题。有些法学家认为,新湖集团应该被认定为善意第三方,其收购行为合法合规,不应当承担胡某行贿行为带来的后果。

而有些人则认为,新湖集团在收购时就应该查清楚前股东的背景及其违法行为,否则就不能说是善意第三方。

是案件的判决问题。今年9月8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改委负责人也专门提到,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单位的涉企执法行为,要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规范执法,让市场主体都能在阳光下公平竞争、平等对待。

还有一点就是,有些业内人士就表示,这个案件本身就存在很多疑点和争议,比如一审和二审判决的依据和理由都不够充分。

有些法律专家也表示,如果最高法院能够提级审理此案,就能避免地方利益驱动的不当审判,也能更好地维护新湖集团作为善意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