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公众号《唯一继承人只分得50%遗产!另外一半给谁了?》文章提及的一个案件,引起了大家的热议。

一名男子买房救济弟弟,让弟弟使用(房子登记在弟弟名下),弟弟死后,侄女却跑来争夺遗产!这个案件法院会如何作出判决呢?

一、案情梳理

笔者根据该篇文章介绍的案情,梳理了如下的案情脉络图:

案情脉络图

在1970年代,父母离婚之后,女儿跟着母亲一起生活,其父亲与大伯(父亲的哥哥)一起生活。1980年代,大伯购买了两间平房,给自己离婚之后的弟弟居住。其后,在办理登记时,两间平房登记在弟弟名下。在2000年左右,弟弟遭遇车祸,虽经哥哥尽力挽救,但还是不幸死亡,两间平房也由哥哥一家继续使用和居住。多年后,已故弟弟的女儿(侄女),向法院起诉大伯,要求判决两间平房归自己所有,并要求大伯一家搬离房屋。

二、原被告双方的主张

侄女一方(原告)的主张:

父亲去世留下的房子是遗产,父亲生前未留有遗嘱,自己是其唯一继承人,应由自己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请求法院判令:①房屋归原告所有;②判令被告立即搬离上述房屋;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大伯一方(被告)的主张:

房子由自己出资向知青出资400购买,只是给弟弟居住。侄女对弟弟的事不管不问、漠不关心,侄女对弟弟生前未尽到扶养、赡养责任和义务,在弟弟车祸救治无效死亡后,弟弟的丧葬全部是自己家庭为其操办并购买了墓地安葬弟弟。两间房子很破旧了,房屋的日常管理、多次修缮都是自己家庭负担,所以不同意侄女的诉请。

三、法律分析

1.案涉两间平房是不是遗产?

①虽然案涉两间平房是被告购买,根据不动产登记和权属的相关规定,房屋作为不动产是根据不动产登记情况确定物权归属的,两间平房登记在原告父亲名下,故应当认定房屋是属于原告父亲所有。

在原告父亲去世后,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两间平房是原告父亲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所以两间平房应当认定为原告父亲的遗产。

②被告主张房子是自己出资购买的情况,可能要审查被告(哥哥)和原告父亲(弟弟)是否存在赠与?借贷?或者其他法律关系的可能。但是因为原告父亲(弟弟)已经不在,要审查被告(哥哥)和原告父亲(弟弟)事实上已经不可能,所以在本案中没有提及。

③如果原告父亲(弟弟)还在世的话,被告是可以提供购买房屋的证据,要求修改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为自己,从而保护自己的权利的。

2.如果是遗产谁有权利继承?

①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之后,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遗嘱或者协议办理(有多份内容不同的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果没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需要按照法定继承。

②根据法律规定,法定继承是有顺序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如果有这些人,那就由他们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才会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③本案当中原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有权进行继承。但是,原告对其父亲未尽相应的扶养、赡养义务,特别是在其夫妻遭遇车祸后的危难时刻,态度较为消极,未能积极救治。同时,被告在其弟弟生前对其弟弟的生活给予诸多的扶助、照顾,在其弟弟遇车祸后的危难时刻,对弟弟积极进行抢救。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最终判决原被告各享有50%的房屋份额。

事实上,家庭亲友之间对簿公堂是大家都不想看到的画面。但是,家庭作为社会组成的重要单位之一,法律应当对其进行规范。通过本案,我们更可以看到在刚性规定之外,法律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给予了鼓励,希望能够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PS:我是杨律师,专注于婚姻家事和普通民商事法律领域,从法律的角度提供看世界的一种方式。(坐标:福建福州,法律咨询可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