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领域的抵押登记指的是发生房产抵押时,房产产权人到国家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的登记手续。
一、抵押登记的申请人有哪些?
设定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抵押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首次抵押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1)持房证、地证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应当同时申请办理房地统一登记,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2)国有土地范围内共用宗地上的住宅房屋无土地信息的,申请人可持房屋所有权证等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
4.主债权合同
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必要材料。
5.抵押合同
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属于经济适用住房在建建筑物抵押的,还应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所贷款项全部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不得挪做他用;如因债务到期未清偿等原因需要实现抵押权的,抵押物应由政府优先回购,或者向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特定对象出售,出售价格要符合国家关于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规定”;
6.特殊情形需提供的材料
(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并用红线标注抵押范围,以及标准地名证明文件及下列文件:
①属于商品房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先行办理预售登记;
②未取得商品住宅销售许可前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提交测算到套的测绘成果;
③未取得非住宅商品房销售许可前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提交测算到幢、层的测绘成果,同时提交经抵押权人同意办理销售许可时拆分到套的书面承诺;
(3)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还应当提供抵押权实现时优先交纳出让金的确认文件,无地上物的应提交批准抵押文件;
(4)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同意抵押证明;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有哪些注意事项?
申请抵押登记时,要注意如下内容: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抵押财产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抵押的不动产;
3.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载明的主体、不动产坐落、土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等与登记簿记载一致;
4.抵押合同上记载的抵押人、抵押权人、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或种类、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不动产是否明确;
5.申请登记的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是否在登记簿记载范围内;
6.分割抵押的,应先办理宗地分割登记手续;
7.同一不动产上设有多个抵押权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登记;
8.无查封登记、无正在办理的更正登记、无他人抵押权预告登记记载;
9.属于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实地查看的,是否已实地查看;属于未办理预售登记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测绘成果是否已经在网上上传数据。
注:
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有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的,同时不动产登记系统一并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抵押权登记。